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2033号
原告:彭文菊,女,汉族,生于1967年11月13日。
被告:广安王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清平街26号。
法定代表人:王生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国,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文菊与被告广安王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彭文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文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文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彭文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陆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