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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4民初900号

颜剑诉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周建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颜剑,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周建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4民初900号

原告:颜剑,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军,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佩瑶,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虎踞镇峰仙村。

法定代表人:周小良,董事长。

被告:周建德,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攸县人,住攸县。

原告颜剑诉被告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周建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在开庭前已经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诉讼目的已达到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剑撤诉。本案受理费7482元,减半收取3741元,由原告颜剑负担。

审 判 长  贺XX

人民陪审员  龙月宝

人民陪审员  谭振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龙文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