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4民初900号
原告:颜剑,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军,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佩瑶,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虎踞镇峰仙村。
法定代表人:周小良,董事长。
被告:周建德,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攸县人,住攸县。
原告颜剑诉被告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周建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在开庭前已经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诉讼目的已达到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剑撤诉。本案受理费7482元,减半收取3741元,由原告颜剑负担。
审 判 长 贺XX
人民陪审员 龙月宝
人民陪审员 谭振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龙文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