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民终7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瑶国,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开贵,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自贡分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富顺博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晨光科技园区安和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晓波,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梁,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晓波,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瑶国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富顺博威化工有限公司、陈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6)川0322民初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陈瑶国起诉请求四川富顺博威化工有限公司归还借款80万元并支付利息,一审法院追加陈梁为被告后,陈瑶国并未要求陈梁承担还款义务,一审法院判决陈梁归还陈瑶国借款并支付利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6)川0322民初7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瑶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 勇助理
审判员 谢邑钦助理
审判员 曾 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党若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