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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初2016号

黄瑞海与伍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瑞海,伍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2016号

原告:黄瑞海。

被告:伍晓。

原告黄瑞海与被告伍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黄瑞海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瑞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瑞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65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瑞海负担。

审判员黄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何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