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2016号
原告:黄瑞海。
被告:伍晓。
原告黄瑞海与被告伍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黄瑞海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瑞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瑞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65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瑞海负担。
审判员黄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何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