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民初92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夏晓鹭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