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4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忠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奎,天津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窦佩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奎,天津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元万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英,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忠凯、窦佩芬因与被上诉人元万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60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604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忠凯、窦佩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海东
审判员 吴文琦
审判长 杨 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 笑速录员 王铎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