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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4349号

(2016)津02民终434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忠凯,窦佩芬,元万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4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忠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奎,天津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窦佩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奎,天津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元万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英,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忠凯、窦佩芬因与被上诉人元万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60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604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忠凯、窦佩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海东

审判员  吴文琦

审判长  杨 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 笑速录员  王铎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