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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5204号

广西林业产业行业协会与严明坤、林惠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广西林业产业行业协会,严明坤,林惠贞,宾阳县昱源胶合板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5204号

申请人:广西林业产业行业协会,住所地:南宁市七星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裴安道,该社会长。

委托代理人:杨昌奎,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桂,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严明坤,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被

申请人:林惠贞,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被

申请人:宾阳县昱源胶合板厂,住所地:广西宾阳县古辣镇农业服务中心(民兵湖旁边)。

负责人:严明坤。申请人广西林业产业行业协会与被申请人严明坤、林惠贞、宾阳县昱源胶合板厂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林业产业行业协会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严明坤、林惠贞、宾阳县昱源胶合板厂名下价值人民币1349547.43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申请人广西林业产业行业协会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林业产业行业协会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严明坤、林惠贞、宾阳县昱源胶合板厂名下价值人民币1349547.43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罗春海

人民陪审员  王 莉

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陆棉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