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2276号原告王海明。被告王海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明与被执行人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对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2563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浩志
审判员 于海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士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