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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321号

郑明军与赵全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明军,赵全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321号申请执行人郑明军,男。被执行人赵全银,男。本院在执行郑明军与赵全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陕0326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12000元,执行费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觉及强制履行案款6000元,下余案款6000元拟定于2017年5月底履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6执3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冀有会

审判员  李海生

审判员  王宏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书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