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321号申请执行人郑明军,男。被执行人赵全银,男。本院在执行郑明军与赵全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陕0326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12000元,执行费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觉及强制履行案款6000元,下余案款6000元拟定于2017年5月底履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6执3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冀有会
审判员 李海生
审判员 王宏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书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