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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民初2264号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段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2264号

原告:段某某,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段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于凯

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

人民陪审员  房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光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