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2264号
原告:段某某,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段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于凯
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
人民陪审员 房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光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