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222执610号本院在执行杨莉莉与王某、吴某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吴某拒不履行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18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杨莉莉8272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某(男,身份证号码:342123196712162719)、吴某(女,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