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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1057号

申请人刘友民与被执行人关胜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友民,关胜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057号申请人刘友民。被执行人关胜东。申请人刘友民与被执行人关胜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1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猛

审判员 张玉良

审判员 柳秀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