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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2209号

于学刚与许遵甫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学刚,许遵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2209号

原告:于学刚,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草桥镇。

委托代理人:张可升,新沂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遵甫,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住新沂市新安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学刚诉被告许遵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学刚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学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学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0元,由原告于学刚负担。

审 判 长  阚宏波

人民陪审员  陈运华

人民陪审员  王爱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苗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