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2209号
原告:于学刚,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草桥镇。
委托代理人:张可升,新沂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遵甫,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住新沂市新安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学刚诉被告许遵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学刚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学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学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0元,由原告于学刚负担。
审 判 长 阚宏波
人民陪审员 陈运华
人民陪审员 王爱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苗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