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财保12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
负责人:李霞。
被
申请人:青岛福瑞斯生物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志全。
被
申请人:青岛福瑞斯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治安。
被
申请人:青岛安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治安。
被
申请人:程敏。
被
申请人:郑雨帆。
被
申请人:郑平安。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福瑞斯生物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青岛福瑞斯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青岛安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程敏、郑雨帆、郑平安的银行存款51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财产为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福瑞斯生物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青岛福瑞斯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青岛安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程敏、郑雨帆、郑平安的银行存款517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松
代理
审判员 衣 洁
代理
审判员 袁宏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