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民终2003号

郭庆彪与初广萍、汤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初广萍,汤文,郭庆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终20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初广萍。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文。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庆彪。

上诉人初广萍、汤文与被上诉人郭庆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商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经原审法院书面通知,上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初广萍、汤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秀  艳

审 判 员 王    莉

代理

审判员 李  艳  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棠(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