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特175号
申请人:丘琪生,男,197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
申请人:付水养,男,1966年9月8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丘琪生与申请人付水养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张秋青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丘琪生与申请人付水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长汀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丘琪生一次性赔偿付水养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后续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2000元。
二、本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所有损害赔偿款项均已调解处理完毕,本协议签订后付水养自愿放弃向丘琪生主张其他权利和要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秋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范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