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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2339号

四川省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小勇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省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小勇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2339号原告四川省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琰,男,汉族,系该社笔山信用社主任。被告张小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小勇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省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法提供被告张小勇的送达地址,致使被告张小勇无法应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间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四川省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志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