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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4034号

黄一×与黄二×、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黄一×,黄二×,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4034号

原告:黄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峒尧,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二×。

被告:梁××。

原告黄一×诉被告黄二×、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黄一×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一×撤诉。案件受理费9032元,减半收取4516元,由原告黄一×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