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4034号
原告:黄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峒尧,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二×。
被告:梁××。
原告黄一×诉被告黄二×、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黄一×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一×撤诉。案件受理费9032元,减半收取4516元,由原告黄一×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