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2民初2796号

大庆洁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大庆市地方税务局、第三人郜某合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庆洁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市地方税务局,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2796号原告大庆洁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世纪大道北侧、经三街西侧(大庆万达广场写字楼2号写字楼802室)。法定代表人张丽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宫晓超,女,大庆洁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助理。被告大庆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人民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碧玉,职务局长。第三人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洁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地方税务局、第三人郜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洁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洁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大庆洁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大庆洁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亚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