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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3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某某,杨某某,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3执242号申请人胡某某,女,生于1953年11月5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生于1966年9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胡某某与杨某某、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胡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巩 敏

审判员 张 立

审判员 刘志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守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