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3执242号申请人胡某某,女,生于1953年11月5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生于1966年9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胡某某与杨某某、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胡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巩 敏
审判员 张 立
审判员 刘志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守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