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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执783号

张某与杨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783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又称卫固敬老院)。

被执行人:杨某,系申请执行人之子。本院在执行张某与被执行人杨某赡养纠纷一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391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 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