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6887号原告秦皇岛市河涧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孔祥文,总经理。被告杜建王莎。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河涧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建王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市河涧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杜建王莎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河涧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建王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河涧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刘国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