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015号申请执行人张仲林,男。被执行人任晓博,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4756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28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任晓博位于本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99号13-10202号房屋的产权(房产证号:Y141349**;合同登记号:2012198)。
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孙 红执行员 王 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凌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