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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执524号

段文华与刘洪、吴印甲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文华,刘洪,吴印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524号申请执行人段文华,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刘洪,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吴印甲,联系方式。段文华申请刘洪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冀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81民初70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段文华于2016-8-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1、终结(2016)冀1181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铁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