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5599号
原告:陈某,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系淮南华宫工程胶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张某某,男,系淮南华宫工程胶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武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黄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