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3229号
原告:武汉旭光华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祥泰综合楼16。
法定代表人:杨太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姚集镇工业街。
法定代表人:喻旭东,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旭光华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武汉旭光华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旭光华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原告武汉旭光华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迎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 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