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1执2092号

刘治平与刘桂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治平,刘桂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092号申请执行人刘治平,男,1955年8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桂平,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22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桂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一、由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

二、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及申请执行费217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6)陕0821民初2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明军

审判员  高云岗

审判员  刘永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