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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5民初2938号

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王滩镇人民政府与韩万权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王滩镇人民政府,韩万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5民初2938号

原告: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王滩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常荣兴,任镇长。

委托代理人:佟静岩,王滩镇人民政府司法所干部。

被告:韩万权,男,1968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王滩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韩万权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王滩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王滩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庆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小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