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1586号
原告:邓金福,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
被告:邓淑兰,女,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金福与被告邓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邓金福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邓金福以已和邓淑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邓金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邓金福负担。
审判员 陈 大 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丽华(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