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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2353号

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颂烈、王小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颂烈,王小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2353号

原告: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宝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珊,公司职员。

被告:罗颂烈,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王小倩,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颂烈、王小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任小平

代理

审判员  陈曜辉

代理

审判员  陈家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