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2353号
原告: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宝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珊,公司职员。
被告:罗颂烈,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王小倩,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颂烈、王小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任小平
代理
审判员 陈曜辉
代理
审判员 陈家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