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3478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
被执行人:某丙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张兴良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邵 琛 微信公众号“”
济宁市泓源化工经贸有限公司与济宁市国鸿润滑油有限公司、山东立德尔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3478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
被执行人:某丙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张兴良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邵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