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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1民初326号

原告刘奋新诉被告定襄县华丰建材装饰广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奋新,定襄县华丰建材装饰广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1民初326号原告刘奋新,女,汉族,1972年10月21日出生,定襄县人。被告定襄县华丰建材装饰广场。住所地:定襄县定东路交通局东侧。

法定代表人:梁来有。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奋新诉被告定襄县华丰建材装饰广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奋新以其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原告刘奋新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奋新撤诉。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刘奋新减半交纳。

审判长  陈玉在

审判员  张燕杰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霍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