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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1276号之一

左铁球诉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长沙第二工程处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左铁球,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长沙第二工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左铁球。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长沙第二工程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1月5日审结,该案天民初字第(2015)第02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12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石江

审 判 员  聂洪祥

审 判 员  周洪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韩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