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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3279号

张啟志诉龚国庆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3279号原告张啟志,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龚国庆,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啟志诉被告龚国庆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啟志以已与被告龚国庆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啟志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啟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啟志负担。

审判员 王  定  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宗惠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