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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3民初1296号

梁某与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3民初1296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冯良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龚文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