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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81民初819号

李幻与黄海琼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幻,黄海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81民初819号

原告:李幻,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东兴市。

被告:黄海琼,女,1978年9月7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南宁市。

原告李幻与被告黄海琼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李幻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幻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文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珍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