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81民初819号
原告:李幻,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东兴市。
被告:黄海琼,女,1978年9月7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南宁市。
原告李幻与被告黄海琼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李幻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幻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文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珍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