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4436号
原告:蒋某某,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谭某某,女,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覃术安
审 判 员 胥 杰
人民陪审员 覃 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