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字第00294号
原告:长春市赐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明珠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俊海,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子明,男,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张秀梅,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长春市赐宝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子明、张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赐宝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即100元,保全费2776元,两项合计2876元,由原告长春市赐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乐泉
人民陪审员 孟令熹
人民陪审员 郭 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书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