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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民初字第00294号

长春市赐宝商贸有限公司与李子明、张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市赐宝商贸有限公司,李子明,张秀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字第00294号

原告:长春市赐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明珠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俊海,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子明,男,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张秀梅,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长春市赐宝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子明、张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赐宝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即100元,保全费2776元,两项合计2876元,由原告长春市赐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乐泉

人民陪审员  孟令熹

人民陪审员  郭 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书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