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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3执1298号

申请人郑文峰与被执行人王伟、汤丽滨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文峰,王伟,汤丽滨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1298号申请执行人郑文峰,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被执行人王伟,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汤丽滨,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建安。申请执行人郑文峰与被执行人王伟、汤丽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3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文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辆、林权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伟、汤丽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铿

代理

审判员  孙邱翔

代理

审判员  周俊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国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