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7民初9267号

朱学芹与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学芹,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9267号原告朱学芹,女,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委托代理人张海琼,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翠园村18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4000053796。法定代表人雷举源,职务经理。被告雷举源,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出生,住。被告王学英,女,汉族,1965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学芹诉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厚发于2016年9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学芹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学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学芹承担。

审判员 杨 睿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楚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