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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2454号

董梅与李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梅,李芳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2454号申请执行人董梅,女,生于1974年11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芳,女,生于1973年1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梅与被执行人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多家银行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经查询车管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经查询工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无登记股权;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芳名下的房产一处,现被执行人李芳之夫黄世刚提出执行异议,正在处理中,执限内无法执结。本院依法作出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王育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时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