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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执285号

魏年春与湖北福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中超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年春,湖北福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中超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中水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魏年春。

被执行人:湖北福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

法定代表人:程年妹,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中超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

法定代表人:林中水,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林中水。申请执行人魏年春与被执行人湖北福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中超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中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年春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福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中超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中水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自2014年8月1日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9354元、申请执行费60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福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中超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中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1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李金盛执行员  陈 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堂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