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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1执76号

成某某与陈某某、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某某,陈某某,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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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1执76号申请执行人成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谭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成某某与陈某某、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1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成某某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由陈某某、谭某先行给付赔款20000元、2017年2月20日前由陈某某、谭某给付赔偿款10000元、2017年7月30日前由陈某某、谭某给��赔款款25000元,下余赔偿款在2017年12月30日前由陈某某、谭建付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陕0921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建文

审判员  王建华

审判员  邹明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