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5133号
原告:田某甲,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田某乙,男,194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田某乙遗赠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田某甲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甲自愿撤回对被告田某乙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田某甲负担。
审判员 冯利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晓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