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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5133号

田某甲与田某乙遗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遗赠纠纷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5133号

原告:田某甲,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田某乙,男,194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田某乙遗赠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田某甲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甲自愿撤回对被告田某乙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田某甲负担。

审判员  冯利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晓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