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863号
申请执行人:于志强,男,汉族,1974年9月13日出生,住肥城市。
申请执行人:牟麦,女,汉族,1977年4月3日出生,住岱岳区。
被执行人:贾辉,男,汉族,1980年2月9日出生,住泰山区。申请执行人于志强、牟麦与被执行人贾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3)泰山商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志强、牟麦与被执行人贾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及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蒋行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泰山商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大勇
审判员 韩光宏
审判员 王立瑶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