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2214号
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王忠芹,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麟阁,男,汉族,1934年12月25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麟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在审理期间,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柴莉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