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3民初339号
原告:高素玲,女,1944年9月7日出生,汉族,,武强县农民,住。
被告:贾铁棍,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武强县农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素玲被告贾铁棍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素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高素玲负担。
审判长 武万党
审判员 刘 荔
审判员 李 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世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