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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3民初339号

高素玲与贾铁棍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高素玲,贾铁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3民初339号

原告:高素玲,女,1944年9月7日出生,汉族,,武强县农民,住。

被告:贾铁棍,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武强县农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素玲被告贾铁棍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素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高素玲负担。

审判长  武万党

审判员  刘 荔

审判员  李 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世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