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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5590号

郭征兵与郝羊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0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征兵,郝羊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5590号原告郭征兵,男,汉族,1967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郝羊换,男,汉族,1950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征兵诉被告郝羊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征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         劼

代理

审判员 王静

人民陪审员斯琴巴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宇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