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3236号原告郝某,女,汉族,农民。原告于某甲,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玉忠,聊城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维,聊城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乙,男,汉族,农民,现羁押在聊城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王甜,农民。系被告于某乙之妻。
原告郝某、于某甲与被告于某乙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9日诉至本院。
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郝某、于某甲、于秀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6元减半收取191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谢润林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增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