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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民初字第3236号

郝某、于某甲与于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郝某,于某甲,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3236号原告郝某,女,汉族,农民。原告于某甲,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玉忠,聊城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维,聊城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乙,男,汉族,农民,现羁押在聊城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王甜,农民。系被告于某乙之妻。

原告郝某、于某甲与被告于某乙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9日诉至本院。

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郝某、于某甲、于秀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6元减半收取191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谢润林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增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