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3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甬江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66559626-7。法定代表人钟效良。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飞燕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庙后张,组织机构代码:72047947-8。法定代表人张亚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商外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飞燕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2016年9月6日10时至2016年9月6日22时(延时的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飞燕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塑料注射成型机壹台(型号JM1880-SVP/2,机身编号10465)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罗水明(身份证号:)以人民币85.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宁波市镇海飞燕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塑料注射成型机壹台(型号JM1880-SVP/2,机身编号10465)归买受人罗水明(身份证号:)所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兴法
审 判 员 薛天祥
代理
审判员 黄 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柴泽富 百度搜索“”